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俞沖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人民法院審理原告易某訴被告嚴某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因違章被處罰累計三十余分并被吊銷駕照,意圖通過被告找人以15000元代扣分的方式免除駕駛證被吊銷,然后未成功,后原告易某訴請被告嚴某返還代扣分費用。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查明:2020年5月,原告在被告所開餐館處就餐時,說起原告的駕駛證因車輛違章扣分太多要被吊銷。被告稱可讓其朋友找人代扣分把駕駛證“?!毕聛砻庥诘踝C,但需要15000元費用。原告出于對被告的信任并向被告支付了15000元。后因原告的車輛違章未處理完畢雙方產生糾紛,經當地派出所調解未果,案件訴至長興法院泗安法庭。
庭審中,被告嚴某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表明自己曾為該事支付可用于抵扣的合理費用。
法庭審理認為,原告駕駛車輛違章本應依法定程序接受處罰,但原、被告卻約定花錢找人代扣分避免駕駛證被吊銷,原、被告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民事行為。故被告應當返還原告15000元。
法官提醒:交通違法行為太多,駕駛證分數不夠扣的時候,有人會找“黃?!辟I分代扣,但不管是“買分”還是“賣分”都屬于違法行為?!包S?!贝鄯值男袨楸举|上就是讓他人偽稱是交通違章發生時的駕駛人,是提供偽證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而有買分行為的駕駛員,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