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瑩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動物侵權案件,依法判決被告小林應向原告林阿姨賠償各項經濟損失7000余元。
2021年6月,林阿姨正牽著自家的愛寵“小Q”散步在白馬路上,經過小林經營的彩票店門前,遭到小林飼養的犬只“小新”攻擊,左大腿被咬傷,當場鮮血直流。小林立馬陪同林阿姨前往臺江區上海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并注射狂犬疫苗,當晚林阿姨又因傷勢較重前往福建省立醫院就醫,經診斷為左大腿犬咬傷、左大腿軟組織感染。經司法鑒定機構傷情鑒定,林阿姨所受損傷為輕微傷。林阿姨聯系小林欲追償醫藥費等損失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小林認為,林阿姨是因自身原因導致被狗咬傷,事發時原被告雙方飼養的狗互相狂吠,林阿姨為此多次故意踢踹“小新”,從而致使其在兩犬互吠過程中不幸被誤傷,由于場面混亂,無法確認是哪一只狗將林阿姨咬傷,故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林飼養犬只未束犬鏈,且放任其飼養的犬只在其經營的店鋪門前活動,小林應當預見其行為對路過行人具有一定危險性,但未盡到完全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其飼養的犬只管理不善導致林阿姨受傷,小林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